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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召回逐步减少 新能源汽车安全性稳步提升

来源:EV视界 时间:2020-07-03

根据相关统计,2019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由于动力电池问题所引起的召回数量为6217辆,占到2019年新能源汽车召回总量的18.68%。而在2020年上半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召回总量为14282辆(含商用车),但仅仅是有3596辆商用车由于动力电池问题引起的召回。由此可见新能源汽车、尤其是新能源乘用车在安全性方面正在稳步提升。


2020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由于动力电池召回情况


召回事件一:


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2020年6月24日,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20年6月30日起,召回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31日生产的解放CA5020XXYBEV31、CA5040XXYBEV31型两款纯电动厢式运输车,共计3196辆。


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由于动力电池供应商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制造过程中的以下原因导致电池包内单体一致性差问题:1、分容工序中电芯周围环境温度直接影响了容量测试的准确性;2、电芯与电芯的摆布密度过大;3、温控系统能力不足等。造成车辆运行、充电、停放过程中,动力电池因电池单体一致性差导致热失控,从而引起动力电池自燃,存在安全隐患。


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将对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采取以下召回措施:1、将电池包拆箱后,记录所有单体电池的单体电压数据,将所有压差在300mv以上的电池更换;2、将电池包拆箱后,检查所有单体电池的外观,将所有外观有问题(生锈、漏液等)的电池更换;3、对压差在300mv以内的电池进行均衡维护,对于均衡维护后一致性达不到要求的电池进行更换;4、对于完成电池均衡维护的电池包进行充放电检测及进行气密性检测,达到出厂检验标准的方可出厂;5、优化BMS(电池管理系统)控制策略,以消除安全隐患。本次召回活动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缺陷调查情况下开展的。受调查影响,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决定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召回事件2:


2020年6月24日,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召回部分CC1M系列纯电动城市客车,共计400辆。具体信息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召回部分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9月30日生产的CC1M系列部分GTQ6105BEVB6车型,共计200辆。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因搭载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制造的部分动力电池存在内部短路发热风险,极端情况下会导致电池热失控,引起车辆起火冒烟,存在安全隐患。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召回部分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9月30日生产的CC1M系列部分GTQ6105BEVB7车型,共计200辆。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因搭载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部分动力电池散热系统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动力电池模组在充电和运行过程中温度过高,长时间运行后存在电芯压差大、漏液风险,存在安全隐患。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将免费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更换整车动力电池系统,以保障车辆正常运营,消除安全隐患。


动力电池为何直接影响到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性?


动力电池是新能源汽车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而新能源汽车起火绝大部分又是由动力电池所引起的,这其中最为关键的要素就是热失控导致的安全隐患,这与电芯等核心部件的制造工艺也有紧密的关联。


为了保证新能源车辆的续航里程,目前无论是三元锂离子动力电池,还是磷酸铁锂离子动力电池都在追求更突出的能量密度和充放电性能,因此对于制造环节和制造工艺的要求就更高。而受到设计水平和制造能力等不确定因素影响,部分动力电池或将出现绝缘不良、进入杂质等问题。有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甚至可能将电池管理系统的保护水平降低,严重时将会直接引起动力电池起火。


据悉,由于此前新能源汽车行业过分依赖补贴等外部因素,造成了部分企业为了缩短设计时间,在安全性方面进行“偷工减料”,从而达到缩短投产时间的目的。由此,造成了“三电”系统作为新能源汽车安全的核心,却成为引发安全问题的重要根源。目前已经有部分新能源汽车企业着手申请了电动汽车及其热失控防护方法,希望可以将这种不利的局面尽快克服!


新能源汽车安全性引起监管部门重视 管理变得更加严格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迅速,但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频发、备受关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新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


在该通知中明确指出:“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零部件生产者获知新能源汽车可能存在缺陷的,应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并通报生产者。同时,配合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等相关工作。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应按照要求,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而在2019年10月8日,为了强化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监管,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制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次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



在该通知中明确指出:“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发生冒烟、起火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信息。生产者应保持车辆处于火灾事故救援后的状态,以便后续开展火灾原因分析和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生产者在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发生后,应主动排查同型号、同批次或使用同样零部件的车辆是否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经排查,发现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实施召回。”


编辑点评:


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性问题伴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这其实与燃油汽车发展的规律是十分相似的,因此不可将新能源汽车与不安全因素进行直接关联。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步入正轨,关于新能源汽车安全性方面的问题将会逐步减少,这离不开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参与者们的共同努力,也离不开了广大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的坚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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