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请暂未获得证监会批准。
主要两个核心原因:
1、2015年至2017年1-6月,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沃特玛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63%、45.93%和47.46%,发行人向沃特玛销售产生的毛利额占公司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79%、45.18%和34.03%。2017年1-6月发行人向沃特玛的采购金额达到6,379.48万元,沃特玛成为发行人的第一大供应商,占比达到47.98%。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沃特玛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合计8,598.90万元,其中应收账款1,898.90万元、应收商业承兑汇票6,700.00万元。
请发行人代表:
(1)说明沃特玛既是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又是第一大供应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说明沃特玛对发行人后续经营的重要性;
(2)发行人向沃特玛采购六氟磷酸锂,采购款项直接从发行人应收沃特玛销售款项中抵扣,说明抵销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的影响,说明上述会计处理是否能准确反映发行人的经济业务;
(3)说明发行人向沃特玛采购六氟磷酸锂的价格远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因,说明发行人向沃特玛销售产品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并据此说明与沃特玛的合作模式属于商品买卖还是属于委托加工;
(4)公司对沃特玛的产品销售价格,是在对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基础上加成计算而来,请说明从沃特玛采购原材料后,在公司提供产品之前,原材料的价格的波动是否会影响到向对方的销售价格,请说明该交易模式对双方而言,是否符合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的条件,交易的实质是委托加工还是产品销售;
(5)请同时从销售和采购的角度分析,公司的生产经营对沃特玛是否存在依赖。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按合同(订单)约定发货,待买方签收并验收合格后或于验收期满未提出异议后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代表:
(1)结合与沃特玛的《采购订单》以及销售补充协议,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实际执行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与披露的政策相一致;
(2)说明2015年度确认与沃特玛销售的最初时间;
(3)说明报告期末对已背书或贴现但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如何列报;
(4)进一步说明与沃特玛销售和采购业务合作的可持续性及交易的实质。请保荐代表人:A、对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政策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发表核查意见;B、对发行人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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