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厦门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发布

作者: 来源:盖世汽车综合 时间:2017-07-06

[摘要]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用、专用换电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标准不超过:直流换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换电设施150元/千瓦。

7月4日,厦门市经信委发布《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办法指出,新能源汽车购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助。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行驶里程尚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用、专用换电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标准不超过:直流换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换电设施150元/千瓦。

关于印发厦门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信局(科信局)、发改局、财政局、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办公厅专题会研究通过,现将《厦门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要求,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厦门市销售并上牌的,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是指对购买一手新能源汽车以及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投资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第四条 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市外用户转移。

第五条 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及审核;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能源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及审核,并协助市经信局做好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的审核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的受理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复核及拨付。

第六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我市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由注册在本市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价格按照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第八条 本市新能源汽车购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地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待国家补贴清算完成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算。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行驶里程尚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充换电设施的补贴对象为公用、专用(含公交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第十条 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用、专用换电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标准不超过:直流换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换电设施150元/千瓦。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我市购车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后销售推广;产品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产品一致;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以接入地方监控管理平台的数据为依据。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销售机构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厦门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并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在厦门市辖区内购买,并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

(四)购车单位用户为在厦门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购车个人用户为本市户籍人员、驻厦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第十二条 新能源汽车销售并上牌后,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向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如下(一式2份):

(一)《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附件2)。

(二)《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和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清单》(附件3)。

(三)《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运行情况表》(附件4)

(四)《厦门市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5)或《厦门市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6)。

(五)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购买者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购买车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购买凭证须由厦门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六)销售车辆已取得国家补助的证明材料(清算时提供)。

第十三条 充换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建设运营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材料如下(一式2份):

(一)《厦门市充换电设施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7)。

(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备案批复文件。

(四)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充换电设备投资费用清单、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五)充换电设备的产品参数。

(六)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七)建设运营单位出具的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提出的购车财政补贴进行初审,市财政局复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按季度将本市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进行初审,市财政局复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按季度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 本次奖补根据财政资金预算规模及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任务统筹安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按年度做好补贴资金实施情况、使用效果等的绩效评价,联合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及使用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收回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上级出台的补贴政策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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